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可以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财政拨款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标准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3)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