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均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范畴,除医疗待遇基本一致外,二者在待遇构成、待遇标准以及支付主体上都有不同点。
待遇构成 首先是在待遇构成方面,职业伤害保障不享受两个一次性待遇,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是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职业伤害人员不享受。这也就是说,职业伤害人员从平台企业离职的,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待遇支付标准 其次是在待遇支付标准方面,除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外,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计发基数有所区别。 一是治疗期间的待遇不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但是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伤残待遇、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不同。在职业伤害保障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但是在工伤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以及丧葬补助费的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则为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工资标准,而缴费工资标准介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支付主体 再者,在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方面,二者也存在不同。 职业伤害人员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是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