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精神,自2021年10月起,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等5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90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等7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10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精神,自2021年10月起,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等5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90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等7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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